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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就是我们根据对象本身所固有的属性和自身的需要而赋予对象的特定意义如好、坏、优、劣等。因此价值是一个关系概念,是人与外部世界一定性质的关系的反映。



   政治价值是指那些为全社会所普遍认可与推崇,构成一个社会全部政治现象赖以成立的依据和全部政治活动的最终目标,从而对各种政治现象、政治关系和政治过程具有指导意义和解释意义的价值。当今世界最主要的价值:正义、自由、平等。政治价值是政治行为的动机,是一切政治活动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它所涵盖的内容如正义、自由和平等等价值观念既是现代社会赖于立基的支柱,同时又是人类政治活动所追求的终极目标。



    正义从柏拉图时代起,被所有学派的政治学家视为一个良好政治秩序所具有的一个基本属性。正义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的状况。查士丁尼
Justinian提出正义乃是一种使任何人获得其所就得到东西的不间断的、永恒的意志。从伦理学角度来解释,正义通常是指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根据一定的道德标准做应当做的事情,也指社会对人们行为的道德性所做的一种评价,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正义又被称为公正。


 
   在古代,比较正统的正义观是一种以维持静态平衡为宗旨的正义观。这种正义观强调秩序,强调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等级差异,主张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与这种正义观相适应,古代社会特别强调各种制度与行为规范对人的地位和行为界定和约束,整个社会呈现出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个人必须按照社会预先安排的地位身份行事,不得随便僭越。亚里士多德提出商业正义,交易双方都有义务以公正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物品应根据功过进行分配。中世纪正义的思考中需要的观念变得更加强烈,超过了维持自己地位所需的人有正义义务去帮助那些有需求的人们;阿奎那提出:有极度需求的人有权利拿走别人的财产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对正义的信仰更进一步地反映当时普遍的社会关系,出现了社会正义思想。密尔(
John Stuart Mill)最先提出社会正义的概念,他从功利主义的观点出发,提出所有分配问题都要通过考察整体效果来解决。社会正义要求每个人的社会地位和获得的物质报酬应该尽可能地与他们的功过相称;具体到每个人就是要“按能择职”和“机会均等”;这就意味着结束世袭的特权,建立一个人人有机会展现自己功绩的开放社会。同时社会正义要求根据每个人不同的需要来分配物品,它与平等思想密切相联,一些社会资源可以基于需要通过福利国家进分配,其他的资源可以通过市场经济或行政过程按照功绩进行分配,一个正义的社会应是一个能使其成员的福利最大化的社会。



    二战后,在西方福利国家广泛建立的条件下,美国学者罗尔斯(John Rawls)于1971年出版了《正义论》一书,从社会契约论发展出一种正义的理论,提供了一种对正义的系统解释并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提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确立一种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正义原则。罗尔斯假设人们定立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是在一种人个任何时候都能进入的假设状态,人们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后进行的,人们不知道他们的天赋、才能及其在社会中所占的位置。但是人们都想尽可能多地得到美好的事物,他们只限于提出一些形式相当一般的分配原则。也就是罗尔斯正义两条正义的原则:(1)每一个人都有这样的平等权利,他们可以拥有与别人类似的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法律规定的行动自由、言帘卷西风论自由和政治参与的自由;这种自由应该被平均分配;自由永远不能成为增进物质财富的殉葬品。(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来解决:其一,使条件最不利者也能得到最大的利益;其二,职位和公职在机会完全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1)优先于(2),而在(2)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差别的而使那些具有最有少物质财富的人们将仍然尽可能多地得到一部分,给那些情况最坏的人重新分配物品。根据这两个正义原则,所有社会的基本价值(或者说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自尊的基础——都要平等地分分配,物品分配中不平等只有当能给社会中最不富裕的人带来利益时才是可以容忍的。



   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学者主张:正义与自由、平等的关系中,正义是至上的。“在自由、平等与正义这三者之中,只有正义是无限制的好事。一个人对自由与平等要求过多,会使自己不能与同事很好相处,而且这样也超越我们所拥有的自由和平等的权限。而正义则不然,没有一个社会能称得起过于公正的,也没有一个人的行为能说成是,由于过分公正,反而对自己或同事不好的。”
一个人只应拥有正义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自由,不得超过。


 


在中国我们的体制是否能给每个公民带来正义,每一个公民是否被公正地对待,他们是不是有平等的机会,所有改革的措施是不是最有利于弱者。


 


真正的正义绝不仅仅是存在于抽象思维之中的不可捉摸之物,而是需要我们通过具体实践来不断给予实现的道德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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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条评论 on 正义至上,高于平等与自由

  1. 心的约会 说到:

    顶!

  2. 说到:

    加油哦,写的很好,很不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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